【政治纪律】
  
  
  
   3.严禁散布有损宪法权威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;
  
  
  
  
  
  
  
  
  
   11.严禁自行其是、搞山头主义、拒不执行党中央大政方针;
  
  
  
  
  
  
   16.严禁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擅作主张;
  
  
   17.严禁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、报告重大事项;
  
  
   18.严禁干扰巡视巡察工作、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;
  
  
  
  
  
  
  
  
  
  
  
  
  
  31.严禁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。
  【组织纪律】
  
  
  
  
  
  
  
  
  
  
   41.严禁违规组织、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、校友会、战友会等;
  
  
  
  
  
  
  
  
   48.严禁对依法行使控告、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打击报复;
  
  
  
  
  
  
  
  55.严禁违规同国(境)外机构、人员联系和交往。
  【廉洁纪律】
  
   56.严禁以权为他人谋利、本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;
  
  
  
   58.严禁纵容、默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谋取私利;
  
  
  
  
  
  
  
  
   65.严禁违规接受宴请及旅游、健身、娱乐等活动安排;
  
  
  
  
  
   69.严禁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、资源开发等方面谋利;
  
  
   70.严禁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在吸收存款、推销金融产品等方面谋利;
  
  
  
  
  
  
  
  
  
  
  
  
  
  
  
  
  
  
  
  89.严禁搞权色、钱色交易。
  【群众纪律】
  
  
  
  
  
  
  
  
  
  
   99.严禁在解决涉及群众生产、生活等切身利益问题时庸懒无为、效率低下;
  
  
  
  
  
  
  105.严禁侵害群众知情权。
  【工作纪律】
  
  
  
  
  
  
   111.严禁不按照规定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教育、管理、监督;
  
  
  
  
   114.严禁纵容、唆使、暗示、强迫下级说假话、报假情;
  
  
  
  
  
  
  
  
   121.严禁擅自延长出国(境)期限、变更出国(境)路线;
  
  122.严禁在国(境)外违反当地法律、习俗。
  【生活纪律】
  
  
  
  126.严禁违背公序良俗,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。
  
 
 
 
  127.严禁参与、组织赌博;
  128.严禁贩毒、吸毒;
  129.严禁组织、支持、参与卖淫、嫖娼、色情淫乱活动;
  130.严禁贪污;
  131.严禁私分国有资产和罚没财物;
  132.严禁受贿;
  133.严禁单位受贿;
  134.严禁利用影响力受贿;
  135.严禁行贿;
  136.严禁对单位行贿;
  137.严禁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;
  138.严禁对外国公职人员、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;
  139.严禁介绍贿赂;
  140.严禁挪用公款;
  141.严禁单位行贿;
  142.严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;
  143.严禁隐瞒巨额财产和境外存款;
  144.严禁滥用职权;
  145.严禁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;
  146.严禁滥用管理公司、证券职权;
  147.严禁泄露国家秘密;
  148.严禁报复陷害;
  149.严禁挪用特定款物;
  150.严禁打击报复会计、统计人员;
  151.严禁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人员失职;
  152.严禁签订、履行合同失职;
  153.严禁徇私舞弊低价折股、出售国有资产;
  154.严禁枉法仲裁;
  155.严禁非法批准征收、征用、占用土地;
  156.严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;
  157.严禁在安全生产中失职渎职;
  158.严禁不报、谎报安全事故;
  159.严禁破坏选举;
  160.严禁玩忽职守;
  161.严禁徇私枉法;
  162.严禁挪用资金;
  163.严禁在股票交易中违规;
  164.严禁侵占本企业单位财产;
  165.严禁国企领导人非法经营同类业务;
  166.严禁为亲友非法牟利;
  167.严禁购买假币、以假币换取货币;
  168.严禁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;
  169.严禁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;
  170.严禁非法出具金融票证;
  171.严禁对违法票据承兑、付款、保证;
  172.严禁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;
  173.严禁放纵走私;
  174.严禁商检失职;
  175.严禁放纵他人制售伪劣商品;
  176.严禁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、流失;
  177.严禁非法出售、私赠文物藏品;
  178.严禁环境监管失职;
  179.严禁传染病防治失职;
  180.严禁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;
  181.严禁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;
  182.严禁办理偷越国(边)境人员出入境证件、放行偷越国(边)境人员;
  183.严禁招收公务员、学生徇私舞弊;
  184.严禁刑讯逼供;
  185.严禁暴力取证;
  186.严禁虐待被监管人员;
  187.严禁妨害作证;
  188.严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;
  189.严禁民事、行政枉法裁判;
  190.严禁私放在押人员;
  191.严禁徇私舞弊减刑、假释、暂予监外执行;
  192.严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;
  193.严禁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;
  194.严禁非法拘禁;
  195.严禁非法搜查;
  196.严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;
  197.严禁非法转让、倒卖土地使用权;
  198.严禁私自开拆、隐匿、毁弃邮件、电报;
  199.严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;
  
 
信息来源:摘自《公职人员纪法禁令200条》一书,中国方正出版社